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遵守宪法、法律,具有良好品行;
3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4.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和条件。年龄35周岁以下,指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,有中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。报考专业认定,以《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》(2017版)为准。工作经历认定,以合法有效的劳动(聘用)合同为准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,除本简章另有规定外,均参照《宿迁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》执行。“工作经历”计算截止时间:2017年7月31日。
请广大考生诚信报考。凡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即取消资格。
5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报考:
(1) 现役军人;
(2) 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;
(3) 被认定存在“较重失信行为”未满3年或“严重失信行为”未满5年的,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,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,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;
(4) 曾被开除公职、党籍、团籍、高等教育学籍的;
(5) 受到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用(留党、留校)察看、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,或受处分期限未满的。